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4年度,145號
PCDV,114,聲,145,2025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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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145號
聲 請 人 胡淨賢
代 理 人 王聰明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瑞龍等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46號請求
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本院一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六
號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二日、
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。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
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為呈現該二次庭訊之重要問答以供本院參酌
,故有聲請提供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46號確認買賣關係不
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12日、114年5月23日開庭之法庭
錄音光碟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;前3條所定法庭之
錄音、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司法院定之
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
文。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
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
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
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46號請求確認買賣關
係不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,經核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
,其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理由,係為呈現該二次庭訊之
重要問答以供本院參酌等語,核屬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
由。揆諸首開規定,其聲請交付上開訴訟事件於本院113年6
月12日、114年5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,核無
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、法庭錄音錄
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之規定,聲請人依法就取得
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
當目的使用,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,附此敘明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0  日


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品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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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