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字,114年度,79號
PCDV,114,簡上,79,202506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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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簡上字第79號
上 訴 人 游俊文

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中駿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512
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
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(即上訴聲明),逾期未
補正,駁回上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
  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
;而上訴不合程式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
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44
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同法
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,於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
訴程序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512號第
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
程度,及應於如何程度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於法未合,爰依
首揭規定,限期命上訴人補正,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,即裁
定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鄧雅心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余佳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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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