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清字,114年度,62號
PCDV,114,消債清,62,202506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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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
聲 請 人 李岳翰
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 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
  法院為調查事實,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
  面陳述意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、第9條第2項分別
  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
  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月   4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月   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浚庭附件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6,120元【依聲請人陳報  之債權人11人,連同債務人,合計12人,暫以每人10份,每  份51元計算:(11+1)×51×10=6,120元】;並指定倘預納  費用須退費時,退款之帳戶(限聲請人個人帳戶,並提供存  摺封面影本)。
二、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: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、為 何積欠債務、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,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?
三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 ,如租屋津貼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國民年金等?如有,每 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存摺內 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
四、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  入情形,即自111年11月20日至113 年11月19日,期間內含  基本薪資、工資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  金收入、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、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?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



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?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 明其說。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;若為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(包括工作內 容、工作單位、地址、職稱、薪資數額等),並提出薪資袋 、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等;併提出聲請人113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。
五、請補正陳報聲請人「目前」每月收入數額及工作情形(包括  工作起迄期間、地點、工作單位名稱、工作內容、職稱、每 月薪資數額等)。有無其他兼職收入?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,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。
六、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11 年11月20日至113 年11月19日之支出情形,是否與聲請狀內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?又聲請人「目前 」之支出情形是否仍為相同?
七、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  ?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一日回  溯五年內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  報書,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。
八、請提出受扶養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。九、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(地址:臺北  市○○○路000號11樓)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  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、股票餘額、異動表等相關資料。待  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、客戶存券異動明細  表、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(含帳號)及投資人於清  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,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。十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(地址:臺北市  ○○路000號5樓)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,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 文件後,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。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  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「保單價值準備金  、解約金」之額數(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),再予一併陳  報本院。
十一、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則聲請人  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(係指包括土地、建築物   、動產、銀行存款、股票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   產在內之各類財產)?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   之(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  後)。
十二、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前即自111年11月2 0日起迄今,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?應據實向法院陳



報【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、無償(原始或繼受)取得、 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、 喪、變更權利之情形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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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