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78號
聲 請 人 徐莊美枝
代 理 人 姜俐玲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
法院為調查事實,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
面陳述意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、第9條第2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
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又勻
附件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2,550元(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4人,連同債務人,合計5人,暫以每人10份, 每份51元計算:5人×51元×10份=2,550元)。二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,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 其債務,是以請聲請人「具體釋明」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。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、為何積欠該債務?三、聲請人陳明曾參與前置協商,請補正提出聲請人與參與前置 協商之最大債權銀行間成立協商之相關資料,應包含以下事 項:㈠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(含協議書內容、簽 名、成立日期、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)。㈡陳 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與期數各為何,及何時毀諾?及當時 毀諾原因為何?至停止還款前,有無依約繳納?並提出毀諾
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(如存摺封面及內頁、匯款或轉 帳證明等)。
四、請提出聲請人之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」。
五、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12年6月9日起迄今為止之各項收入相關 證明文件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退休金或退休計畫 收支款、各類政府補助金、分居或離婚贍養費、受子女扶養 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「個人」所有收入款項。六、請說明聲請人自本件清算聲請前二年(即112年6月9日起) 迄今,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?若 有,每月資助金額大約為何?亦請敘明詳細情形(每月或每 週、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),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 聯絡方式(姓名、住址、電話)、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 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
七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(須附完整內頁 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),及所有保險單(含 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 單),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、每期保費金額、有無曾 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,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,可領回 之金額各為若干?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。八、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?如有,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,證券存摺封面、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九、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清算前置調解聲請前2年迄今,有無財 產變動狀況?亦即就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產、銀行存款、 股票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 、無償(原始或繼受)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擔 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、喪、變更權利之情形,應據實向 法院陳報。
十、請陳報「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(依公司法 第8條規定,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、董事、經理人、清 算人、發起人、監察人、檢查人、重整人、重整監督人)」 ?又如曾任負責人,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本件清算前置 調解聲請前1日(即114年6月8日)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 資料。
十一、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?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(係指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產、銀行存款 、股票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
)。
十二、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居住地是否為自用住宅?若為自用 住宅,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,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、 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;如為租屋居住,請提出「最新」房 屋租賃契約書(載明租賃期間、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金額 ),並敘明聲請人有無負擔房租,若有,負擔之數額為何 ?且應提出最近6個月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