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381號
PCDV,114,消債更,381,202506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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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
聲 請 人 蔣富全(原名蔣鴻旺)

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
法院為調查事實,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
面陳述意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、第9條第2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,
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又勻
附件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4,080元(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7人,連同債務人,合計8人,暫以每人10份, 每份51元計算:8人×51元×10份=4,080元)。二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,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 其債務,是以請聲請人「具體釋明」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。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、為何積欠該債務?三、請聲請人補正依協商內容已清償之金額與期數各為何,及何 時毀諾?至停止還款前,均有依約繳納?並請提出毀諾即未 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(如存摺封面及內頁、匯款或轉帳證 明等)。
四、請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12年5月28日起至114年5月27日止之各 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(含本俸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)、年金



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、各類政 府補助金、分居或離婚贍養費、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 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(請按月列冊具體說明 )。亦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其他親友資助?若有,每月資 助金額為何?請提出相關單據或文件佐證之。
五、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「目前」之每月收入及工作情形(包括 工作內容、工作單位、地址、職稱、負責人姓名等),並提 出「112年5月迄今」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及完整之薪資轉帳存 摺影本;如有其他兼職收入,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 薪資單、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;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 取方式者,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、僱主聯絡電話等,切勿省略、遺漏記載(應詳列來源製成 清楚之表冊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代替)。
六、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,如身心障礙補助 、(中)低收入戶補助、就業補助等?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 金額為何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如存摺內頁等)據實向 法院陳報。
七、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、執行 業務股東、董事、經理人、清算人、發起人、監察人、檢查 人、重整人、重整監督人;如曾任前揭職務,應提出該公司 或營利事業單位於本院受理本件更生聲請前1日(即114年5 月27日)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 額申報書,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。
八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(須 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),並說明 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?如有,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 查詢表,證券存摺封面、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及相關 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九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?亦即 就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產、銀行存款、股票、人壽保單、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、無償(原始或繼 受)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 致生得、喪、變更權利之情形,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十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,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?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。十一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



計算方法,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 何。
十二、據聲請人陳報扶養母親1人。請敘明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 之姓名及與該受撫養人之關係?以及說明每月扶養費之總 額為何?各自分擔扶養費之數額為何?應「具體釋明」每 月支出此部分費用之各細項金額必要性,並至少提出近6 個月以來每月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(如匯款證明、 領款證明等,並不以此為限)。且應陳報聲請人之母親有 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,如中低收入戶津貼、身心障礙補助 等政府補助?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並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,例如存摺內頁影本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另請 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為何?其他扶養義 務人每月支出金額為何?另請陳報母親現居所地是否為臺 中新社區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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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