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278號
PCDV,114,消債更,278,202506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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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78號
聲 請 人 蔡元生

行中)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到院
及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新臺幣1,000元,消費者債務清理
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,消債條例第8條復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未據繳納聲請費暨有如附件所
示事項應予補正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
聲請。
四、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顥儒   
附件:
  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(下同 )1,530元(即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,連同債務人, 合計3人,暫以每人10份,每份51元計算:3×51×10=1,530 )。
  請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,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 因?為何積欠債務?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?  請聲請人提出更生聲請狀應附具之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」、「債權人清冊」、「債務人清冊」。
  請提出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09至11 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、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



表、最新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(明細)、戶籍謄 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   
  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,即自民國 112年4月30日至今期間內含基本薪資、工資、佣金、獎金 、津貼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退休金或退休計畫 收支款、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 入情形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暨內頁等;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說明 歷次工作情形(包括工作內容、工作單位、地址、職稱、 負責人姓名等),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 資證明書、雇主聯絡電話等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,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,亦請陳 報起迄時間。
  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,如租屋津貼補助、 低收入戶補助、身障補助、老年津貼、國民年金等?如有 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 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此外,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 2年即自112年4月30日至今,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 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?如有,請敘明詳細情形(每月 或每週、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),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 親友之聯絡方式(姓名、住址、電話)、聲請人接受資助 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。
  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(集保存摺 )完整影本(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)、及所有保險單(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,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、每期保費金額、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,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,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?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。
  聲請人名下有無汽、機車?如有,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?如已報廢,亦請一併提出相 關文件以資證明。 
  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,即自112年4月30日起 迄今,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?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 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?如有,請陳報其繫屬法院、案號、 股別、執行名義、每月扣薪金額,並提出其相關資料。  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,而聲請人 目前在彰化看守所執行中,每月會有結餘可以履行更生方 案?故請聲請人陳報更生方案(按月清償多少金額),並 請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



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?
  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(依 公司法第8條規定,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、董事、經 理人、清算人、發起人、監察人、檢查人、重整人、重整 監督人)? 又如曾任負責人,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 請更生前1日(即114年4月29日)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 資料。
  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、建築物、動產、銀行存款 、股票、人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?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,即自112年4月30日起 迄今,有無財產變動情事?如有,應詳述其原因,據實陳 報(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、無償取得、移轉、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、喪、變更)。
  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,及 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、更生或調協,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,致未履行其條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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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