否認子女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調字,114年度,67號
PCDV,114,家調,67,202506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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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調字第67號
原 告 潘○○
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
被 告 潘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親子關係事件,專屬下列法院管轄:一、子女或養子女住
所地之法院。二、父、母、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。法院
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事人有管轄
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家
事事件法第61條第1項、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,被告潘朝麟籍設桃園市○○區
○○路00號2樓之1,有原告所提之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,揆
諸上揭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 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瑋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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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