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可執行外國法院確定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訴字,114年度,7號
PCDV,114,家訴,7,202506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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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家訴字第7號
原 告 Ahmed Hassan


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
複 代理人 黃建鈞律師
被 告 陳奕伶



訴訟代理人 周伯諺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
11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認可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國王郡法院(SUPREME COURT OF
  THE STATE OF NEW YORK,COUNTY OF KINGS)於西元2022年1
0月24日所為案件編號553808/2021號民事確定判決之效力,
並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強制執行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
 ㈠兩造於西元2016年2月19日在美國紐約州國王郡布魯克林市結
婚,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哈瑀娜(英文姓名ZEINAB AHMED H
ASSAN,女,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
0000000號),兩造於西元2021年11月10日在美國紐約州最
高法院國王郡法院簽訂離婚合約(索引號:553808/2021,
下稱系爭合約),嗣於西元2022年10月24日經該法院以索引
號553808/2021號作成離婚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。
 ㈡系爭判決就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哈瑀娜之監護、探視及養育
部分,係根據兩造簽訂之系爭合約而為命令並判決,判決兩
造就未成年子女有共同實際、法定監護權,且兩造享有依系
爭合約對未成年子女之探視及育兒時間,核其性質應為我國
家事事件法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會面交往方式
事件,是原告得依系爭判決及合約享有與未成年子女哈瑀娜
會面交往之權利。
 ㈢雖有關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裁判並無給付性質,惟系
爭合約既應屬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,當
然含有使同住照顧之一方應按照分配之時間準時將子女交付
他方之意涵,依家事事件法第194條規定,未成年子女之會
面交往事件亦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且得擇一或併用直接
或間接強制方法,又兩造於系爭合約中約定被告得攜同未成
年子女至臺灣旅遊,然其至多僅得停留1個月,若被告違反
系爭合約未將未成年子女帶回美國,則可認原告有依強制執
行法第4條之1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規定,聲請
准予強制執行系爭判決及合約內容之必要。
 ㈣又系爭判決業已確定,該法院就兩造間離婚、子女監護事件
具有管轄權,被告已合法應訴,系爭判決內容亦無違背我國
公序良俗,且我國與美國就確定判決多有承認,故系爭判決
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各款所定不得宣示許可執行之
情事,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402條
第1項規定,請求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如聲請狀附件(見本院
卷第24至47頁)所示之系爭判決。
 ㈤並聲明:許可執行如聲請狀附件(見本院卷第24至47頁)所示
之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國王郡法院於西元2022年10月24日所
為案號第553808/2021號離婚判決。
二、被告陳述:同意原告之主張,被告在美國的離婚訴訟有參與
出庭,亦有收到美國的訴訟通知,在程序上並無問題等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西元2016年2月19日結婚,婚後育有未成年子
女哈瑀娜(英文姓名ZEINAB AHMED HASSAN,西元0000年00月
00日生),兩造於西元2021年11月10日在美國紐約州最高法
院國王郡法院簽訂系爭合約(索引號:553808/2021),嗣於
西元2022年10月24日經該法院以索引號553808/2021號作成
系爭判決,系爭判決命令並判決雙方簽訂之系爭合約應持續
有效,且不得併入本判決,且特此指示雙方遵守系爭合約內
所有具法效力之條款及條件;原告將系爭合約、系爭判決、
證明書送我國駐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,駐紐約辦事
處並在系爭判決認證上附註:「1.符合行為地法。2.離婚生
效日:西元2022年10月24日…」等情,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
、系爭判決暨中文譯文影本、系爭合約暨中文譯文影本、美
紐約州最高法院國王郡法院登記員及書記官證明書暨中文
譯文、美國紐約州第二司法區最高法院法官證明書暨中文譯
文、經駐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上開文件簽名之簽字
屬實之證明文件等件在卷(見本院卷第21至128頁)可憑,且
為被告所不爭執,堪信為實。
 ㈡按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,以該判決無民事訴
訟法第402條各款情形之一,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
許可其執行者為限,得為強制執行,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第
1項定有明文。
  次按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認其
效力:一、依中華民國之法律,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。二、
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。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
期在該國合法送達,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,不
在此限。三、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,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
秩序或善良風俗者。四、無相互之承認者。前項規定,於外
國法院之確定裁定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402條亦有明文。
 ㈢原告主張系爭判決無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所示4款不
予承認效力之情事,本院應依其請求准予許可執行等情,為
被告所不爭執。經查:
 ⒈按確認婚姻無效、撤銷婚姻、離婚、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
存在事件,專屬下列法院管轄:一、夫妻之住所地法院。二
、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。三、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
妻居所地法院,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所稱「
專屬夫妻住所地」法院,係指專屬夫妻「共同」住所地之法
院而言,非指夫或妻之住所地法院(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
字第548號、109年度台上字第455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)。
而於有基礎事實相牽連之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合併
請求時,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規定,僅得向其中一家
事「訴訟」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。從而
,因離婚所生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
事件,僅得向離婚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家事法院合併請求。
  本件兩造於美國紐約州國王郡布魯克林市結婚,婚後夫妻共
同住所地或經常共同居所地為美國紐約州,有系爭判決、系
爭合約可憑(見本院卷第39、91頁),依前開說明,美國紐約
州就兩造離婚及未成年子女親權相關事宜,自有管轄權,甚
為明確。
 ⒉被告之訴訟代理人到庭陳述:「被告在美國的離婚訴訟有參
與出庭,對於程序沒有問題。被告住在美國有收到美國的訴
訟通知,…」等語(見本院卷第169頁),核與原告提出的系爭
合約、系爭判決暨中文譯文影本相符,依系爭判決內容記載
:「被告於西元2021年11月9日於紐約州接受親自接收。…被
告出庭並放棄答辯權。雙方達成書面約定以解決附帶問題。
…」,且被告於西元2021年11月10日在系爭合約上親自簽名
等情,有系爭合約、系爭判決暨中文譯文影本在卷(見本院
卷第39、83-84、86頁)可佐。
 ⒊依系爭判決第2項規定:「命令並判決雙方於西元2021年11月
10日簽訂離婚合約(其原本已於本院歸檔並經由引用納入本
院)應持續有效,且不得併入本判決,且特此指示雙方遵守
該合約內所有具法效力之條款及條件,一如此類條款及條件
已於本文全部列出一般」;另參酌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監護
權部分,第8項及第9項規定:「命令並判決,根據雙方西元
2021年11月10日之離婚合約,原告及被告對婚姻中之未成年
子女擁有共同實際監護權,且原告及被告對婚姻中之未成年
子女擁有共同法定監護權,該婚姻中未成年子女為ZEIANB A
HMED HASSAN…出生日期為西元2019年10月27日;並命令並判
決,根據雙方西元2021年11月10日之離婚合約規定,被告及
原告應享有對婚姻中未成年子女之探視及養育時間」,有系
爭判決內容在卷(見本院卷第40、42頁)可稽,此部分應屬酌
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。
 ⒋我國對外國法院之判決係採自動承認制度,原則上不待法院
之承認判決,該判決即因符合承認要件而自動發生承認之效
力,僅於以外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時,始須由法院以判決
宣示許可執行。而請求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事
件之確定判決,經判命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一
造任之,而未為他造應交付子女之宣示者,倘子女猶在他造
保護下,該一造將無從行使或負擔對其子女之權利義務,故
解釋上即應認該確定判決所命由一造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
女權利義務之內涵,當然含有他造應交付其保護下子女以使
另一造得行使監護權之意義。苟其不交付子女,該一造自得
依上開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交付子女,始符該確定判決之
意旨(最高法院89年臺抗字第367號、105年度臺簡抗字第7
號裁判參照)。
  系爭判決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判決由兩造共同監護,命令
並判決系爭合約應持續有效,又參酌系爭合約第23條、第24
條約定監護權、探視權及育兒時間部分,兩造同意內容略以
:「…d.Zeinab Hassan之主要所在地點位於美國紐約市。Yi
ling Chen(被告)同意離婚後三年居住於6735 Ridge Blvd
大樓。…g.Zeinab Hassan自私人導師或學習中心學習中文及
阿拉伯語。h.Zeinab Hassan應透過私人導師或清真寺課程
學習伊斯蘭教教義。i.Zeinab Hassan就讀於伊斯蘭學校。
可就讀AI-Noor學校、AI Madinah學校、AI-Ghazaly初中、
高中或AI-Hikmah小學。…」、「a.子女之監護權為以50%為
單位;子女有50%之時間可於甲○ ○○○ (原告)之家中度
過。Zeinab前三年主要過夜處為Yiling(被告)之家中,其50
%之非睡眠時間將於雙方家長共同度過。此後,50%之時間應
於家長雙方之家中過夜及度過。b.…Zeinab Hassan於幼稚園
就讀前一年可前往台灣旅遊至多一個月,且Ahmed無需支付
任何額外費用(Ahmed無支付台灣旅費之義務)。…」等內容(
見本院卷第103至107頁),係針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約定、
照顧及探視時間分配之說明,雖非給付判決,然其內容既應
屬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,當然含
有使同住照顧之一方應按照分配之時間準時將上開未成年子
女交付他方之意涵。準此,倘若被告違反系爭合約及判決之
內容,將未成年子女帶回台灣逾1個月,致原告無法行使其
共同監護權及照顧未成年子女,原告得請求被告交付未成年
子女,是原告自得請求許可准予強制執行。
 ㈣綜上,前揭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國王郡法院所為確定判決(即
西元2022年10月24日所為案號第553808/2021號離婚判決),
既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消極事由,且原告
為交付子女確有在我國境內聲請強制執行必要。從而,原告
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
規定,請求本院判決許可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國王郡法院於
西元2022年10月24日所為案號第553808/2021號離婚確定判
決在我國強制執行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,核與本
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,併此敘明
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黃惠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上訴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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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