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親聲字,114年度,302號
PCDV,114,家親聲,302,202506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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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02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
代 理 人 顏世翠律師
焦郁穎律師
相 對 人 乙○○

代 理 人 張智傑
楊永成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,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
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
定,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
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1,000元;第13、14條規定之費用,關
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
駁回其聲請,非訟事件法第14條、第26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
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,聲請人之聲請未繳納裁判費,依上
開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惟聲請人未據繳納
。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
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沛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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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