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84號
反 聲 請
聲 請 人 丙○○
代 理 人 黃柏榮律師
舒盈嘉律師
周雅文律師
反 聲 請
相 對 人 乙○○
代 理 人 童行律師
林士為律師
複代理人 徐語姍律師
上列反聲請聲請人與反聲請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反聲請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
臺幣3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,徵收費用2,000元;第
13條、第14條、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
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
或抗告,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、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,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件反聲請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
事件,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,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,財
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,
而反聲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
女甲○○成年之日止,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17,484元,而查
,本件未成年子女為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,現年3歲,迄
至成年尚有15年,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19
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,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
定其存續期間,其期間超過十年者,以十年計算,是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為2,098,080元(計算式:17,484元×12月×10年=
2,098,080元)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
條第3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
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,應徵收聲請費用3,000元
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沛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