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號
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
聲 請 人即
反聲請相對人 甲○○(原姓名:羅○○)
代 理 人 許瓊之律師
相 對 人即
反聲請聲請人 乙○○(原姓名:徐○○)
代 理 人 陳祖德律師
複 代 理 人 胡翠萍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(11
4年度家親聲字第12號、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),本院合併審
理,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丙○○(男,民國000年0月0日生,身
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酌
定由兩造共同任之,但由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甲○○擔任主
要照顧者,除有關未成年子女丙○○之出養、戶籍變更、學籍
變更、出國就學、移民、遷出國外、重大醫療等重大事項由
兩造共同決定外,其餘事項均由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甲○○
單獨決定之。
二、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乙○○得依如附表所示之方式、期間,
與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丙○○為會面交往。
三、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乙○○應自本件裁定確定之日起,至兩
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○○成年之日止,按月於每月五日前,給
付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甲○○關於未成年子女丙○○之扶養費
新臺幣壹萬元。前開定期金之給付如遲誤一期履行者,其後
之六期視為亦已到期。
四、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乙○○之反聲請駁回。
五、聲請及反聲請程序費用,均由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乙○○負
擔。
理 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數家事訴訟事件,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
基礎事實相牽連者,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
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
條規定之限制。前項情形,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
結前,為請求之變更、追加或為反請求;法院就前條第1項
至第3項所定得合併請求、變更、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
,應合併審理、合併裁判,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、第2項
、第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次按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、變更、追加或反聲請,準用第41
條、第42條第1項之規定,同法第79條並有規定。
二、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甲○○(原名羅○○,下逕稱其名)於民
國113年8月7日向本院聲請調解離婚、夫妻剩餘財產分配、
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、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
交往方式、扶養費(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號),嗣兩造於1
13年12月4日在本院調解程序就離婚及財產部分成立調解筆
錄(113年度家調字第2087號、113年度家調字第1453號)(
見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號卷宗第87頁),因兩造就酌定未
成年子女親權及扶養費部分無法達成協議,此事項屬家事事
件法第3條第5項規定之戊類事件,應由本院依家事非訟程序
續行審理,合先敘明。
三、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乙○○(原名徐○○,下逕稱其名)於11
3年11月13日具狀向本院提出反聲請,訴請離婚、酌定未成
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、給付扶養費(114年度家親聲
字第13號)。
嗣兩造於113年12月4日在本院就離婚部分成立調解筆錄(11
3年度家調字第2087號、113年度家調字第1453號)(見114年
度家親聲字第12號卷宗第87頁),乙○○於114年3月4日具狀
更正聲明為:「一、對未成年人丙○○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
由乙○○任之。二、甲○○應自本件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人
丙○○年滿18歲之日止,按月於每月1日前給付子女扶養費新
臺幣(下同)24,663元,並匯入乙○○帳戶內,如有遲誤一期
未履行,其後12期(含遲誤期)之給付視為亦已到期。」等
語(見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卷宗第95頁)。
乙○○又於114年3月19日本案審理當庭以言詞表示減縮聲明金
額為:「請求甲○○每個月給付12,331元。」等語(見本院114
年度家親聲字第12號卷宗第127頁)。
依前揭說明,乙○○之反聲請及撤回、更正及減縮聲明金額,
與本案聲請之基礎事實相牽連,均合於前揭法律規定,均應
准許,並就本聲請、反聲請部分合併審理及裁判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甲○○聲請暨反聲請答辯意旨略以:
㈠兩造於111年3月24日結婚,婚後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丙○○(男
,0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。嗣甲
○○向本院聲請調解兩造離婚、子女親權、扶養費、會面交往
方式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,兩造已於113年12月4日在調解程
序就離婚及財產部分成立調解筆錄(113年度家調字第2087
號、113年度家調字第1453號)。
㈡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部分:
⒈子女丙○○出生後,乙○○要求甲○○住在乙○○家,與乙○○之雙親
同住,而乙○○將子女丙○○交由乙○○之母親A照顧,惟A整天將
子女放在僅一張床可活動之地方,且床上及旁邊架子堆滿雜
物,經多次溝通,乙○○均未理會,甲○○希望將子女送至托嬰
中心,並與乙○○搬出去住,未料A強力反對,甚至揚言「拿1
,000萬元過來我就讓你把他帶走、連我女兒都不用回來了、
聘金拿1,000萬元過來、賣女兒都可以」、「有種你就給我
出去、馬上滾」、「我自殺給你看、看我女兒會不會跟你、
我女兒為了跟你,她母親死掉、我要是死了或是中風了,我
就不相信我們全家人不會對付你」等語,A當日更持刀劃傷
乙○○之父親B。
⒉嗣兩造經多次溝通後,甲○○於112年7月起在桃園市龜山區租
屋,且聘請保母在平日白天照顧子女丙○○,因乙○○為職業軍
人,休假日不固定,假日常需要留守,平日晚上及乙○○未休
假期間,均由甲○○獨自照顧子女丙○○,然乙○○每逢休假幾乎
未回兩造租屋處,而係帶子女丙○○回其母親家。
⒊又因子女丙○○出生後一直待在極小環境,未適時與人接觸及
探索環境,致子女丙○○有發展遲緩狀況,經保母告知及新北
市政府學前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通知,甲○○始知悉,然甲○○與
乙○○溝通後,乙○○卻不以為然,嗣甲○○帶子女至長庚醫院接
受語言治療課程後,子女狀況有顯著改善。
⒋考量子女丙○○出生後,乙○○及其母一直讓子女待在極小且髒
亂之環境下成長,未讓子女適時與人接觸及探索環境,致子
女有發展遲緩情形,然乙○○對此置之不理,且乙○○多次刻意
引發衝突、在子女面前報警,又乙○○在家事調查官訪視時對
子女之教育及生活多有塘塞,更要求子女在父母間做選擇,
已違反善意父母原則,而不適合擔任子女之親權人,子女亦
不適合由兩造共同監護。
⒌反觀甲○○具照顧子女意願及能力,亦重視子女成長發展,知
悉子女有語言發展遲緩後,便聘請具專業資格之老師當家教
輔導子女,子女在語言發展及與人接觸上均有顯著進步,且
甲○○之父母經濟能力佳,性情穩定,能協助照顧及接送子女
,甚至願意提供子女更充足之教育及扶養費,不會主動製造
衝突、在子女面前報警,亦不會在子女面前灌輸非友善父母
觀念,具良好家庭後援系統,可見甲○○較適合擔任子女之親
權人。
⒍為維護未成年子女丙○○之最佳利益,為此請求將兩造所生之
未成年子女丙○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甲○○單獨任之
。
㈢乙○○探視未成年子女部分:
若法院准將子女丙○○之權利義務負擔酌定由甲○○單獨任之,
希望乙○○依如甲○○所提114年4月11日家事聲請理由狀(見本
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號卷宗第226至227頁)所載之會面交
往方式及期間,探視子女。為此請求酌定乙○○與未成年子女
丙○○會面交往之時間與方式。
㈣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:
⒈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最新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資料,新
北市112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26,226元,以該金額
作為扶養費計算基礎,又考量甲○○若單獨擔任子女丙○○之親
權人,實際尚有勞力付出,故認甲○○、乙○○負擔子女丙○○之
扶養費比例應為1:2,即乙○○每月應負擔子女扶養費為17,4
84元(計算式:26,226元×2/3=17,484元)。
⒉為此,依法請求乙○○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,至兩造所生子
女丙○○成年之日止,按月於每月5日前,給付甲○○關於未成
年子女丙○○之扶養費17,484元,併請求命乙○○如一期逾期不
履行者,其後之期間視為全部到期等語。
㈤關於反聲請之答辯:
⒈兩造在桃園市龜山區租屋時,甲○○在乙○○於113年上半年留職
停薪期間負擔租金、子女健保費,且每月給付生活費5,000
元給乙○○,甲○○實際負責養家重任。
甲○○之父親自112年8月起每月負擔子女之保母費用21,000元
及三節獎金;乙○○稱子女之食衣住行、保母費2萬元、健保
費2,623元等費用,由其獨自負擔云云,與事實不符,因保
母費每月21,000元,非其所稱2萬元,足見乙○○未曾支付任
何保母費用。
⒉因乙○○時常留守軍中,欠缺育兒知識,兩造討論留職停薪及
接受保母協會訓練,希望乙○○多陪伴子女,經數月溝通,乙
○○始同意,然乙○○雖完成育兒訓練協會之課程,但未在結業
後取得專業證照,卻稱其已接受保母訓練,具專業育兒資格
。
又乙○○在家調官訪視時稱其在軍中擔任文書工作,可每天回
家照顧小孩,顯與事實不符,乙○○因工作需留守軍中過夜,
無法返家照顧子女,若要到外地訓練,會有7天至13天無法
返家,此段期間均由甲○○親自照顧子女等語。
㈥並聲明:
⒈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○○(男,0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
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由甲○○
單獨任之。
⒉乙○○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○○成年為
止,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甲○○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每人
各17,484元,如一期逾期不履行者,其餘視為全部到期。
⒊聲請費用由乙○○負擔。
二、乙○○答辯暨反聲請意旨略以:
㈠甲○○聲請部分的答辯意旨略以:
⒈子女丙○○現年3歲,為乙○○之獨子,母子情深,於111年4月至
112年7月,子女多由乙○○及其母親照顧,該期間甲○○於平日
下班返家後,大多玩遊戲或抽菸放鬆,實際每日照顧子女時
間不足1小時。又甲○○未曾參與子女教育,連子女幼兒園開
學期間,甲○○尚在國外,且甲○○及其父羅仁傑曾對乙○○實施
家庭暴力行為,丙○○亦在場目睹,經本院於114年3月26日核
發113年度家護字第288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(下稱系爭保護
令)在案,嗣子女丙○○竟模仿其祖父,在幼兒園對同學施以
暴力勒住同學脖子2次,考量甲○○與其父母同住,甲○○之父
已有家暴事實,若子女由甲○○任主要照顧者,子女由甲○○之
父母長期照顧,子女恐受其祖父家暴習性之薰染,對子女人
格產生偏差。
⒉又子女感染新冠肺炎時,皆由乙○○獨自帶子女就診,用心照
顧直至子女痊癒,甲○○則未關心,亦拒絕照顧及陪診;另考
量甲○○有抽菸習慣,若子女由甲○○任主要照顧者,子女恐長
期吸二手菸,對子女肺部健康有不利影響。
⒊甲○○早已辦妥紐西蘭護照並計畫移民紐西蘭,甲○○在家調官
訪視時稱其無出國打算云云,係掩飾隱瞞家調官,甲○○有隨
時攜子女離開臺灣之決心,自非有益於未成年子女。
⒋甲○○雖稱其有匯款支付生活費及子女教育費云云,惟乙○○亦
有分攤生活費及子女教育費,乙○○以現金交付或匯款方式予
甲○○及保母。
⒌乙○○為職業軍人,從事文書工作,係採上下班制,月薪約6萬
多元,經濟能力穩定,能全額負擔子女生活所需費用,且在
留職停薪期間,乙○○亦持續負擔子女生活費用,並積極參與
子女日常照顧及教育安排,陪伴子女從事各項活動,對子女
照顧均親力親為,且乙○○主動參加保母訓練課程以提升育兒
知能,又乙○○工作時間彈性,可依實際情況帶子女上班,若
子女身體不適,亦能請假返家照顧子女,即便乙○○偶因輪值
而暫宿軍旅,但乙○○均有妥適安排,子女有乙○○之母親及家
人陪伴照顧,未曾有疏失。
⒍子女丙○○出生後,即由母親乙○○照顧,若由甲○○單獨監護子
女,若子女失去母愛,將不利子女之身心,考量乙○○並無照
拂失能及不良習性之情形,且極重視子女教育及其安危,依
「幼兒從母原則」,自應由乙○○任子女之親權人或主要照顧
者,以符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。為此請求駁回甲○○之聲請。
㈡乙○○的反聲請:
⒈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部分:
⑴兩造結婚後,因甲○○工作收入較微薄,故家庭生活費大多由
乙○○支付,乙○○為職業軍人,軍階為上士,工作穩定,月薪
約6萬元;甲○○則工作不穩,欲移居紐西蘭依附其父母生活
,因乙○○為現役軍人,於118年10月23日後使得退伍,無法
與甲○○一同移民至紐西蘭,故甲○○欲與乙○○離婚,並攜子女
至紐西蘭。
⑵若甲○○攜子女移民紐西蘭,將子女丙○○與母親乙○○隔離,且
甲○○離開熟悉環境遠赴他鄉,勢必須重新適應環境,顯然無
暇顧及子女之照顧及生活所需,倘由甲○○單獨負擔子女之權
利義務,風險甚大。
⑶嗣於113年10月22日,兩造於接送子女過程發生爭執,甲○○及
其父對乙○○實施家庭暴力行為,丙○○亦在場目睹,經本院於
114年3月26日核發系爭保護令在案,已如前述。
⑷考量子女丙○○出生後,大部分時間由乙○○照顧,母子連心,
且乙○○工作穩定,能扶養子女,亦曾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
受訓,又乙○○之母A亦受過急救教育訓練及長照服務訓練,
由乙○○及其母合力照顧子女丙○○,無論在身體健康或生活照
料方面,均可盡到妥善保護及教養之責,故由乙○○單獨負擔
子女丙○○之權利義務,符合子女丙○○之最佳利益。為此請求
將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丙○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
乙○○單獨任之。
⑸又家調官報告所為「相對人(乙○○)卻有搪塞虛答之情形,評
估相對人可能係為避免被本次調查認定曾有忽視未成年子女
發展之情形,或不願承認未成年子女接受聲請人(甲○○)父母
提供之保育、教育資源較多」之記載,明顯偏頗不實,為家
調官主觀片面臆測。
乙○○於子女丙○○1歲7個月時發現子女有語言遲緩情形,便帶
子女至醫院做語言治療,乙○○陪同子女上職能治療課程逾15
次,子女遲緩情形經評估後已改善,遂改為3個月追蹤1次,
家調官訪視時詢問子女語言發展遲緩問題時,乙○○完全據實
回應,並無搪塞虛答情形。
⒉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:
子女丙○○現年3歲,若由乙○○單獨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,依
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,111年度新北市
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24,663元,則兩造應依上開標
準為計算,平均分擔子女扶養費,為此請求甲○○應自本件裁
定確定之日起至子女丙○○成年之日止,按月於每月1日前給
付乙○○子女丙○○之扶養費12,331元(計算式:24,663元/2人=
12,331元,元以下無條件捨去)。又為維護子女丙○○之最佳
利益,確保子女丙○○受扶養之權利,併請求命甲○○如一期逾
期不履行者,其後之12期視為亦已到期等語。
㈢並聲明:
⒈本案部分:甲○○之聲請駁回。
⒉反聲請部分:
⑴對未成年人丙○○(0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
0000號)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乙○○任之。
⑵甲○○應自本件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人丙○○年滿18歲之日
止,按月於每月1日前給付子女扶養費12,331元,並匯入乙○
○帳戶內,如有遲誤一期未履行,其後12期(含遲誤期)之
給付視為亦已到期。
⑶聲請程序費用由甲○○負擔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兩造於111年3月24日結婚,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丙○○(00
0年0月0日生),嗣兩造於113年12月4日經本院以113年度家
調字第2087號、113年度家調字第1453號成立離婚調解筆錄
,惟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、扶養費等未能達
成協議等情,此有兩造及丙○○之戶口名簿、本院113年度家
調字第2087號、113年度家調字第1453號離婚等事件於113年
12月4日之調解程序筆錄及調解成立筆錄在卷(見本院114年
度家親聲字第12號卷宗第21頁、第83至91頁),且由本院依
職權查詢兩造及丙○○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(見本院1
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號卷宗第25至28頁),堪以認定。
兩造婚姻關係已消滅,惟兩造就未成年子女親權、扶養費,
未能達成共識,爰由本院審理酌定。
㈡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部分:
⒈按夫妻離婚者,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依
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,法院
得依夫妻之一方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
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;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,法院得
依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
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;行使、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
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,他方、未成
年子女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
女之利益,請求法院改定之,民法第1055條第1項、第2項、
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又法院為前條裁判時,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,審酌一切情狀
,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,並
得囑託警察機關、稅捐機關、金融機構、學校及其他有關機
關、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
結果認定之,尤應注意左列事項:一、子女之年齡、性別、
人數及健康情形。二、子女的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。三、
父母之年齡、職業、品行、健康情形、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
。四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。五、父母子女間或
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。六、父母之
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
。七、各族群之傳統習俗、文化及價值觀,同法第1055條之
1第1項亦有明定。
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,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
機構之意見、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,並提出報告及建議,家
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⒉本院命家事調查官訪視兩造及未成年子女丙○○,家事調查官
作成調查報告,內容略以:「
四、訪視調查情形:
(一)兩造經濟狀況與家庭支持系統:
1.聲請人(甲○○)方面:聲請人表示其工作為Irent租車之業
務,主要負責接洽企業合作與推廣業務,月薪約五萬元。
家調官問及相對人指稱其不願工作一事,聲請人表示是在
113年7至12月請育嬰假,相對人就指他不想工作。家調官
問及親職時間,聲請人表示目前都是由其接送未成年子女
,工作時間有彈性。住家環境與家庭支持系統方面,家訪
時聲請人父母陪同在場,聲請人目前與父母及妹同住於林
口區雲品大廈,屬獨棟式一層一戶豪宅,空間寬敞約120
坪,四房格局。聲請人父表示去年從紡織業退休,聲請人
母則是頭湖國小老師退休。家調官問及紐西蘭移民一事,
聲請人父母表示目前沒有規劃去紐西蘭生活,紐西蘭身分
是早年技術移民取得的,當年一度想在紐西蘭發展但是後
來因工作就回來台灣。聲請人父表示目前參加扶輪社各項
活動,覺得還是在台灣的退休生活比較充實,紐西蘭若要
移民還需置產,也缺乏社交活動。聲請人父母表示聲請人
當初與相對人結婚生子事先完全不知情,聲請人當時也與
聲請人父母疏離,搬至相對人家住,後來因為聲請人受不
了跟相對人的相處,聲請人才改變態度說要返家,聲請人
父母也是接納,並且重視對未成年子女的栽培,所以目前
對於聲請人之經濟支持與照顧協助都不是問題。
2.相對人(乙○○)方面:家調官問及相對人服務的單位與工作
內容,相對人回答模糊:陸軍、在中壢、做文書工作、交
通大約40分鐘,有開車也有騎車。家調官問及親職時間,
相對人先稱部隊有彈性制度可以調整上下班時間來接送小
孩,但又稱就算部隊時間無法調整,也有相對人母可以協
助接送。住家環境與家庭支持系統方面,相對人目前與父
母、兩名手足同住於新莊區之公寓一樓。查看居住空間時
,相對人母表示其與相對人妹住一間,相對人父與弟住一
間,相對人則跟未成年子女住一間房間。相對人母表示未
成年子女出生到一歲左右都是由其照顧,家人們都對於未
成年子女十分疼愛,相對人母表示從去年改做長照服務,
若要協助照顧未成年子女都可以配合。
3.小結評估:兩造目前均有穩定工作,收入相近。兩造亦與
父母與其他手足同住,家庭支持系統均能提供便利性與穩
定性之照顧協助。惟兩造之家庭經濟狀況有明顯落差,聲
請人父母之經濟狀況優渥,住家居住空間寬敞與舒適。相
對人住家之居住空間則頗為擁擠,個人活動空間較為不足
。
(二)兩造之親職能力與親子互動狀況:
1.兩造之子女照顧史:經家調官詢問兩造之同住與照顧史,
兩造對相關之時間點陳述內容相符,但對變動過程或決策
理由均語焉不詳,不願多談。故可認兩造於111年4月未成
年子女出生時即同住於相對人現在住家,當時未成年子女
白天由相對人母親照顧,晚間則由兩造共同照顧。直至11
2年7月未成年子女1歲4個月大時兩造另於龜山區租屋居住
,未成年子女改送給保母照顧。而相對人於112年12月至1
13年6月請育嬰假,113年7月至12月聲請人接續請育嬰假
。又相對人於113年8月始知聲請人提出離婚聲請,洽逢相
對人祖父過世而相對人返家,期間聲請人自行攜未成年子
女回現住處,兩造於113年9月結束龜山租屋同居史。經家
調官詢問後,聲請人父母始解釋兩造同住與照顧史變動之
理由,並稱因聲請人返家時未成年子女已一歲多,但發現
未成年子女似有語言發展遲緩的狀況,除帶去林口長庚做
治療外,也將未成年子女送給口碑良好的保母照顧、聘請
陪玩姐姐,以及要求相對人請育嬰假用心教養未成年子女
,後來未成年子女兩歲後改送住家旁的夏哲森幼稚園,以
刺激與改善未成年子女的語言發展。
2.聲請人部分:家訪時,未成年子女性情穩定與親人,一開
始即主動拿玩具食物給家調官。訪談過程中,未成年子女
也幾乎坐在聲請人懷中但能專心翻閱書籍或玩玩具。家調
官查看環境時,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房間浴室之浴缸內擺
有兒童玩具、馬桶裝有兒童輔助器。聲請人表示目前未成
年子女在進行如廁訓練,未成年子女有便意時會讓其使用
。家調官與聲請人改至房間個別訪談時,未成年子女也主
動過來房間陪伴聲請人,並拿出書籍要求聲請人閱讀。查
看聲請人房間床頭擺有數個布偶,未成年子女在床上躺臥
動作熟悉且似有睏意而拿出其小被被,故可認聲請人應有
實際負責未成年子女之洗澡、如廁與伴睡等照顧事宜。
3.相對人部分:家訪時,未成年子女正與相對人在玩玩具,
觀察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親密互動程度與聲請人相同,訪
談過程中亦能在相對人旁專心遊玩,未有特別干擾或向相
對人表達需求的狀況。惟未成年子女當拿起三角鐵敲擊到
茶几的玻璃時,家調官自然進行提醒,卻見相對人與相對
人母未特別在意。而後未成年子女又拿三角鐵敲打發出大
量聲響,因訪談受干擾家調官暫停談話,相對人和相對人
母仍無制止動作且相對人主動解釋未成年子女喜歡拍打樂
器,故可認相對人之教養方式偏向寬容與自由卻似忽略行
為規範之培養。家調官問及教養方式與過往兩造教養差異
等問題,相對人回應含糊,多以兩造教養與相處正常、未
成年子女好照顧、很愛小孩等語回應。家調官問及相對人
關於未成年子女的語言發展遲緩狀況當初如何發現的,相
對人未回應發現經過,但稱未成年子女約1歲7個月時發現
語言遲緩後就帶去林口長庚做語言治療,相對人強調都是
其親自帶未成年子女去做語言治療,家調官質疑軍中應難
頻繁請假,相對人則稱可以排休。家調官又問及未成年子
女的語言遲緩程度,相對人稱是講話比較慢而未能具體描
述未成年子女的語言發展狀況。家調官又問及後來的治療
狀況,相對人稱已有改善,改為三個月追蹤一次。
4.評估比較:觀察未成年子女之語言表達較少,似仍處於雙
字期而未達多詞期階段。而因兩造在親子依附關係與親子
互動程度均屬親密與良好,故推測應非因缺乏親子陪伴導
致之刺激不足。又相對人訪談時強調自身曾參與保母培訓
、關心未成年子女身體健康與飲食營養等情,卻無法具體
回答發現未成年子女語言遲緩之過程、治療細節或教養調
整等情,加上依兩造之同居與照顧史初期係以相對人住家
與相對人母照顧為主,卻又令未成年子女有語言發展遲緩
狀況,故實難認相對人具備良好充足之教養知識與技巧,
而應評價為兩造在教養知識與技巧方面均有不足之疑慮,
難論何造之整體親職能力較優於他造。
(三)兩造之親權與會面交往主張:
經家調官詢問,聲請人稱目前與未來均無移民紐西蘭之計
畫,家調官提示若採共同監護並約定重大事項如移民出國
需兩造共同決定,未來若聲請人欲攜未成年子女出國將受
法律約束。聲請人表示真無出國規畫,相對人指控的錄音
檔內容是其主觀認定,聲請人可接受本院以共同監護但約
定主要照顧者之親權行使方式裁定。家調官說明會面交往
相關原則後,聲請人表示可採取法院公版之會面交往方案
,相對人也曾提過希望平均分擔接送責任,故可接受會面
交往之接送責任由兩造平均分擔。
問及未成年子女對兩造爭取親權是否知情與會面交往之適
應狀況,聲請人表示未成年子女不知道這些事,且未成年
子女似乎已經習慣往來兩造住家。家調官指出若未成年子
女不知情且年齡尚小將無調查其受照顧意願之必要性。聲
請人認同無須詢問未成年子女。
相對人表示可接受共同監護但約定主要照顧者之親權行使
模式,但擔心聲請人取得親權後再將未成年子女帶出國,
家調官說明若裁定未成年子女之重大事項需由兩造共同決
定,聲請人將無獨力決定攜未成年子女出國移民就學等權
利,相對人聽後能接受法律上共同監護之親權行使方式。
家調官說明會面交往相關原則後,相對人亦表示可接受法
院公版之會面交往方案、平均分擔接送責任。
談及親權行使方式相對人似想爭取擔任主要照顧者,故而
主動提及被聲請人父親家暴一事、林口環境較潮溼容易讓
未成年子女發生皮膚炎等情。家調官本欲依未成年子女狀
況說明其無表達受照顧意願之能力,相對人母與相對人卻
表示可詢問未成年子女意願。家調官先詢問未成年子女:
你比較喜歡誰?未成年子女未回應。相對人母接著詢問:
你喜歡爸爸或媽媽?未成年子女:媽媽。相對人問:妳要
不要跟媽媽住。未成年子女:好。家調官現場指出此對話
已有引導意思。相對人母本欲爭執但被相對人制止。家調
官勸導友善父母原則與勿讓未成年子女涉入比較父母好壞
之教養環境。訪談最後,相對人仍希望提出未成年子女罹
患新冠肺炎住院時,聲請人未照顧未成年子女之情事,以
及聲請人有在未成年子女面前抽菸之狀況,家調官提示相
對人現才提出恐有突襲之嫌,且也需有客觀事證佐證,若
相對人希望納入本案親權審酌中,請相對人另以陳報狀方
式陳報法官審酌。
五、總結報告:
本案兩造之整體親職能力相近,親子關係均屬親密與有實
際負擔未成年子女之照顧事宜,但依未成年子女有語言發
展遲緩狀況,又應對兩造之教養知識與技巧存疑。而依聲
請人父母對於發現未成年子女有發展遲緩,故而聘請保母
、要求兩造請育嬰假用心照顧未成年子女、選擇聲請人父
母住家旁之夏哲森幼稚園均能提出合理解釋,相對人卻有
搪塞虛答之情形,評估相對人可能係為避免被本次調查認
定曾有忽視未成年子女發展之情形,或不願承認未成年子
女接受聲請人父母提供之保育、教育資源較多。又兩造在
友善父母觀念、家庭支持系統方面尚屬良好,故綜合來看
,本案兩造在酌定親權之評估向度中,係在家族之經濟狀
況與居住環境方面之差異較為明顯,此又涉及未成年子女
未來能獲挹注的各項資源,可認未成年子女由聲請人方照
顧能獲得之生活品質、教育品質、其他資源均將優於由相
對人方照顧,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,是以,建議由兩
造共同監護,但約定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,另約定出
國移民、出養,重大醫療等重大事項由兩造共同決定。」
等情,此有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5號調查報告在卷(見本
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號卷宗第111-121頁)可參。
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,應以「子女最佳利益」
為審酌重心,是如兩造均能提供子女好的人格塑造環境,或
兩者提供之生活環境及精神成長,均在伯仲之間者,共同親
權(Joint Custody)非但能促進子女與父母雙方互動關係
,亦能鼓勵父母打破傳統性別分工,及避免單方父母專斷,
此為兼顧子女日後人格及心性之正常發展,及滿足其孺慕之
情,共同行使親權以彌補子女未能同時享有完整父母親情之
愛的缺憾,自對子女發展較為有利,且在子女有完整自主決
定前,實不宜讓子女有被撕裂或被迫選擇之壓力。
考量父母離異,未成年子女所受情緒影響常難獲得充分的注
意支持,並會暫時造成家庭完整教養功能之停擺,此時首要
任務乃在儘量維持子女與雙親之互動及關係,維持兒童生活
系統與環境之穩定性與繼續性,亦即所謂「最小變動原則」
,而「主要照顧者原則」,則須儘量避免使兒童脫離較具緊
密依附關係之主要照顧者,致兒童還須費時重新適應。
本院審酌兩造主張及參酌前揭家調官報告內容,兩造整體親
職能力相當,客觀上皆有滿足未成年子女基本物質生活需求
之經濟能力,且均有擔任子女丙○○親權人之強烈意願,家調
官報告亦建議由兩造共同行使子女丙○○之親權。惟考量子女
丙○○有語言發展遲緩情形,兩造在教養知識與技巧方面均有
不足之疑慮,難論何造之整體親職能力較優於他造,參酌甲
○○之父母發現子女丙○○有發展遲緩情形後,便聘請保母、要
求兩造請育嬰假照顧子女、子女丙○○2歲後改送至甲○○父母
住處旁的夏哲森幼稚園就讀,以刺激與改善子女丙○○的語言
發展等均能提出合理解釋,又依甲○○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
錄截圖、甲○○之匯款紀錄截圖(見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
號卷宗第253至259頁、第263至267頁、第275至279頁、第28
3至285頁),顯示甲○○之父協助支付每月21,000元之保母費
及保母的三節獎金;甲○○協助乙○○查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相
關課程以學習育兒知識,甲○○並負擔該課程費用8,000元;
子女丙○○生病期間,甲○○亦協助採買物資至醫院;甲○○傳送
「小孩語言發展遲緩」之新聞連結及霖口安心語言治療所之
GOOGLE地圖連結予乙○○,並傳送訊息謂「語言醫生要趕快預
約」等語;又甲○○傳送匯款至夏哲森幼稚園訂金1萬元(預約
名額)之匯款紀錄截圖予乙○○等情,評估甲○○發現子女有語
言發展遲緩情形後,除與乙○○討論如何改善子女情況,並協
助乙○○查找訓練課程以提升育兒知識、語言治療診所及子女
幼兒園安排,甲○○之父亦協助支付聘請保母費用,足認甲○○
對於子女發展遲緩情形採取諸多積極改善措施。
另考量兩造及子女丙○○之同居與照顧史,初期係同住於乙○○
住處,子女丙○○多由乙○○之母照顧,惟子女丙○○卻有語言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