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葉季如
唐于涵
柯柏實
被 告 甲○○
乙○○
丙○○
丁○○
戊○○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
關 係 人
即被代位人 已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劉庭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