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救字第128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代 理 人 周安琦律師(扶助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○○間請求離婚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
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離婚事件,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婚
字第336號受理在案,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業經
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認定應全部准予扶助在案,爰依民
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,聲請訴訟
救助等語,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新北分會)准
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、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。本院審
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,且由
聲請人請求離婚事件所提聲請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,須經法
院調查、審認後,始能知悉結果,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
勝訴之望。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
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劉庭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