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婚字第173號
原 告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律師
被 告 甲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兩造於民國83年9月27日結婚,其等曾為購買國
宅,而於88年6月4日辦理離婚登記,兩造於93年2月27日因
其等共育長子OO即將出生而再度辦理結婚登記。然兩造早已
感情不睦,並於OOO於00年0月00日出生後隨即分居迄今。原
告曾於96年間以兩造第2次結婚登記欠缺公開儀式為由,向
法院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,被告則以兩造離婚欠缺
離婚真意為由向法院提起反訴確認離婚無效。經本院以96年
度婚字第607號判決塗銷兩造第2次結婚登記、離婚登記,確
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。原告復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,經本院
以97年度婚字第1198號、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17號
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確定。自該案確定迄今已逾15年,除被告
片面傳送訊息外,兩造並無任何互動往來。伊曾於113年11
月間與被告進行懇談,並邀請被告至旭立文教基金會進行婚
姻諮商,原告願意全額負擔諮商費用,然被告拒絕進行婚姻
諮商。伊實不願再與形同陌路之被告維持婚姻關係,不願再
受婚姻枷鎖束縛,不願由被告決定伊年邁、臨終之生活、醫
療、照顧等事宜,伊希望可以得到個人在身分上、心靈上的
平靜,可認兩造之婚姻已生破綻,而無法繼續維持,爰依民
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
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
兩造感情並無不睦,兩造共育2名女兒、1名兒子,在兒子甫
出生之際,伊發覺原告外遇,原告自兩造兒子出生2週後便
離家與該外遇對象同住迄今。伊縱使知悉原告婚外情,亦不
曾出言責備原告,獨自拉拔3名幼子長大成年、孝敬照顧公
婆。伊認為兩造已經於113年11月間在IKEA深談3小時,毋須
諮商師介入諮商,伊認為伊能做到改善兩造關係之方式就是
照顧好3名孩子及公婆,伊仍在等候原告回家等語,資為抗
辯,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
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
僅他方得請求離婚,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關於「難以維持
婚姻之重大事由」,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
回復之希望。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,則應依客
觀之標準,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,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
境況,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(最高法院9
4年度台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民法第1052條
第2項但書之立法意旨及目的,乃在既有之婚姻與裁判離婚
制度下,透過排除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,強化完全無
責他方配偶對於維持或解消婚姻之自主決定權,且防止因恣
意請求裁判離婚而破壞婚姻秩序情形發生,藉以維護婚姻之
法律秩序與國民之法感情。該但書之規範內涵,係在民法第
1052條第1項規定列舉具體裁判離婚原因外,及第2項前段規
定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抽象裁判離婚原因之前提下
,明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配偶一方負責者,排除
唯一應負責一方請求裁判離婚。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
,雙方均應負責者,不論其責任之輕重,本不在規定適用範
疇(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是當夫
妻間存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時,僅唯一有責配偶受限
制不得請求離婚,至於非唯一有責之配偶,不論其責任輕重
,均得請求裁判離婚。
㈡經查:
⒈兩造於83年9月27日結婚,其等曾於88年6月4日辦理離婚登記
,並於93年2月27日再度辦理結婚登記,嗣原告對被告提起
確認93年2月27日婚姻無效之訴,經被告反訴提起確認83年9
月27日結婚之婚姻關係存在,經本院以96年度婚字第607號
民事判決確認兩造間93年2月27日婚姻無效、83年9月27日結
婚之婚姻關係存在、88年6月4日離婚登記應予塗銷,原告復
對被告提起離婚之訴,經本院以97年度婚字第1198號判決駁
回,故兩造婚姻關係現仍存續,兩造自93年3、4月間分居迄
今等情,兩造均不爭執,且有兩造及其等共育之3名子女之
戶籍謄本、本院96年度婚字第607號、97年度婚字第1198號
民事判決等件可參(本院卷第21頁至第31頁、第39頁至第44
頁),此部分首堪認定屬實。
⒉觀諸兩造互相提起之本院96年度婚字第607號、97年度婚字第
1198號案件(下合稱前案),可知兩造早於96、97年間,就是
否應維持兩造婚姻關係產生歧見,原告斯時即主張兩造第2
次結婚登記無效,退步言之,倘兩造婚姻關係仍存,伊亦訴
請離婚,被告則主張兩造第1次離婚登記無效,兩造間第1次
結婚登記仍屬有效,且不願離婚。經本院前案判決確立兩造
第1次結婚登記仍屬有效且駁回原告離婚之訴後,兩造並未
回復同住關係,仍持續分居迄今。是以,兩造間互相提起前
案後,其等應都知曉兩造婚姻已經觸礁,倘不願離婚,則兩
造應積極溝通調整婚姻、互動關係。
⒊兩造曾於113年11月間相約在IKEA商談兩造婚姻、是否進行婚
姻諮商事宜,此有原告所提兩造簡訊擷圖可憑(本院卷第45
頁至第47頁,內容詳附表所載),細譯該等對話內容可知,
兩造於IKEA商談結束後,原告主動傳送訊息請被告再去詢問
「馮姊」婚姻諮商,被告回應「馮姊」婚姻諮商係「與其他
基督徒一起連結、成長」,原告回應伊不是教徒,並提議兩
造至旭立文教基金會諮商,被告因諮商費用感到卻步時,原
告表示伊可以負擔全額費用,並進一步解釋諮商之目的係透
過諮商師的參與,解開兩造過去的問題,面對現在的問題,
倘被告有其餘想法也可提出,被告卻逕覆稱「不會離婚,在
IKEA談3小時就可了解兩造想法,婉拒至旭立基金會婚姻諮
商」等情屬實。原告於113年11月間表示願意支付全額費用
,願與被告一起進行婚姻諮商,然被告卻未能以開放之態度
至少嘗試諮商1次,反而遽以回覆「不會離婚」、「兩造婚
姻不須諮商師介入」,未能試圖理解原告之用意,而僅係一
再表明其不願離婚之自身立場。
⒋兩造分居迄今已逾21年,被告於本件審理時一再表示不願意
離婚,故本院曾於審理時詢問被告:被告倘不希望離婚,自
兩造分居以來,有何希望維持、改善兩造婚姻、相處狀況之
行為?被告覆稱:原告離家後,伊一直傳訊息予原告,但原
告很少回覆,伊認為伊能改善兩造關係之方式係照顧好孩子
及公婆等語(本院卷第88頁),並提出被告傳送予原告之訊息
擷圖(本院卷第97頁至第99頁),內容略以:「寒流低溫的清
晨,煮了熱熱的抹茶牛奶,加了湯圓,白色的湯圓是你,紅
色的湯圓是我,甜滋滋的泡在最愛的抹茶牛奶裡,親愛的,
我對你的愛不因寒流的低溫而失溫」、「親愛的,你的表情
酷酷的,但我懂你的心,你的溫柔,我愛你」、「親愛的丁
文,我知道你也喜歡花,跟你一起欣賞,我們家陽台的繡球
花開花了」,可知被告辯以時常傳送予原告之訊息,大多屬
日常生活分享、表示愛意之內容,然兩造既已分居長達21年
,其等倘欲改善婚姻、相處狀況,最迫切的是直接了當面對
、試圖化解兩造婚姻中的矛盾與歧異,而非對生活已無交集
21年的配偶為日復一日之個人日常生活分享。被告所提改善
兩造婚姻關係之方式為照顧好孩子、公婆,然細究婚姻最核
心之本質,仍為配偶2人間互信、互愛、互相珍惜、陪伴,
共享親密且獨佔彼此之時光,被告所述願意繼續照護孩子、
公婆,其精神殊值敬佩,卻不能達成維護、改善兩造婚姻最
核心本質之目的。
⒌另被告雖一再表示原告係因外遇而離家,然此節為原告所否
認,被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,本院自難逕信此節為
真,附此敘明。
⒍本院審酌兩造自93年3、4月起分居迄今,已逾21年,兩造曾
於96、97年間因是否維持婚姻乙事意見分歧,故互相提起前
案訴訟,然其等於前案判決後,仍未能積極調整、改善兩造
相處狀況、直接面對、修補兩造婚姻問題,然衡婚姻係以雙
方共同生活、相互扶持為目的,並以深摯情感為基礎,足認
兩造長期未共同生活,對於彼此生活情況難以了解,情感越
形疏離,雙方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,認兩造婚姻已產
生重大破綻,難有回復之望,且已達於任何人處於同一情境
,均將喪失繼續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,顯有難以維持婚姻之
重大事由存在。復衡該事由之發生,係因兩造分居21年,兩
造均未能直面其等婚姻困境,做出有效、積極的改善及調整
,而可歸責於雙方,原告顯非唯一有責配偶,自不受民法第
1052條第2項但書限制。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依民法第1052
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,主張兩造婚姻有難
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存在,據以訴請判決離婚,為有理由,應
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核
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
六、結論: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爰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淳有附表:兩造自113年11月17日至同年月29日互相傳送之簡訊(僅擷 取與本件訴訟有關部分)
傳送訊息者 傳送文字訊息內容 原告 11:00到新店IKEA餐廳好了。 被告 好的。 原告 你再問問看馮姊那裡婚姻諮商的時間和程序? 被告 好的,明天我會問問看。 被告 李哥馮姊婚姻輔導: *以聖經為原則,幫助夫妻重建婚姻。 *李哥輔導先生,馮姊輔導妻子。 *邀請加入弟兄小組、姐妹小組,在團體中與其他基督徒一起連結與成長。 原告 我不是教徒,這輔導好像是針對基督教的,我朋友有介紹1家,你願意去嗎?我把連結給你,你看一下。(張貼旭立文教基金會網址) 被告 費用好高喔,我恐怕有困難。 我先說,諮商師勸我離婚,我也還是不希望跟你離婚的喔 原告 諮商的費用我可以出,看你願不願意去? 被告 諮商的方式是?請問你希望諮商達成什麼目的呢 原告 有諮商師和你我一起談,目的:解開我們不能達成協議的原因、面對過去的問題,讓我們可以積極處理現在的問題。看你還有什麼希望,可以跟諮商師說。 被告 我的想法是不會離婚的,那天我們在IKEA深談了3小時,我們也已經充分的了解了彼此的想法了,我想這次不好意思,我就婉拒你的邀約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