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簡聲字第90號
聲 請 人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鈴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柔柔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,000元;
前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
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,非訟事件法第14條、第26條第1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通
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繳,該通知業於114年5月26日送達
予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
其聲請顯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勝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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