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監宣字,114年度,2號
PCDV,114,司監宣,2,202506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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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監宣字第2號
聲 請 人 蘇友權

關 係 人 林憲華
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「受監護宣告之人蘇振崑(男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受監護宣告之人蘇振崑(男、民國00年0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」。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,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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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