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99502號
PCDV,114,司執,99502,202506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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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99502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

債 務 人 李哲宇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 分行之存款債權,該分行址設嘉義市西區,衡諸上開規定, 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6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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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