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89146號
PCDV,114,司執,89146,202506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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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9146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施世宏
債 務 人 黃暐鑌即黃宏裕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參匠開發企業社之 薪資債權,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桃園市中壢區,非在本院轄 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 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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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