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87577號
PCDV,114,司執,87577,202506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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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87577號
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0樓  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劉品榕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之1   
債 務 人 洪琦鈞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00號   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洪琦鈞對第三人大崎頂郵局之存 款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 大溪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 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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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