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72271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賴輝豐
債 務 人 陳茂吉
債 務 人 王月珠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公司之存款債權,該公 司址設宜蘭市宜蘭縣,非在本院轄區,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儲字第1149835109號函在卷可稽。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 上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