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5609號
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建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、葉和軒間清償債務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,非在本院轄 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 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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