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02159號
PCDV,114,司執,102159,202506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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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2159號
債 權 人 黃世旺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7樓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偉祈宋祐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不明,經本院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所示,債務人之住所地在桃園市龜山區,揆諸上 開規定,自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。 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5 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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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