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4年度,100237號
PCDV,114,司執,100237,202506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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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0237號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0號6樓
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肇奕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2樓   
債 務 人 黃慶銘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5樓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銀行龍山分行、台 北華江橋郵局之存款債權,附帶請求查詢其勞保投保單位及 人壽保險契約資料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在臺北市萬華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 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0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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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