呈報清算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司字,114年度,73號
PCDV,114,司司,73,202506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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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司字第73號
聲 請 人 王志剛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00
0元;又第13條、第14條、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,關
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
駁回其聲請或抗告,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、第26條第1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,未繳納聲請費,本院於民國11
4年3月1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繳聲請費,該通知業
於114年3月27日送達予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惟聲
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,依前
開法條規定,自應裁定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民事第三庭  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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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