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假扣押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全聲字,114年度,6號
PCDV,114,司全聲,6,202506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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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全聲字第6號
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
代 理 人 歐陽宇莉
相 對 人 黃春樹
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裁全字第565號假扣押
裁定撤銷之。
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565號
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,有該案卷宗可稽。茲聲請人聲請撤銷
前開假扣押之裁定,依上開規定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、第83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民事第六庭  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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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