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337號
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
非訟代理人 凃彥竹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、五點內容之
公示催告。
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核對附表所示證券
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
網站(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) 。
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
。
四、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
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
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
該證券為無效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:(114年度司催字第337號)
本票附表: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337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(新台幣) 001 黃順發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年6月11日 97年1月11日 500,000元
說明: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( 註一)
,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( 註二) ,具狀向
法院聲請除權判決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。
( 註一)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,而法院係
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,則申報權利
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,聲請人需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
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。( 註二)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
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,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
容及列印公告全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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