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547號
PCDV,114,司促,6547,2025060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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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547號
債 權 人 邸家健康生活館

法定代理人 戴敬文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家樂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債權人之請
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2 項
定有明文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,
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
內記載請求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
明其請求之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
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訴
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家樂發給支付命令,依其提出之
金錢借貸契約書所載,兩造就借款20萬元係約定分期清償,
且如債務人有怠於支付還款二次以上時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
,債務人應即將借用金錢一併清償。惟查兩造就系爭借款約
定之清償方式係每月15日支付16,666元,並自民國113年8月
15日起分12期償還,最後一期金額為16,674元,如計算至11
4年3月共經過8期,債務人應償還金額為133,328元,又債權
人主張債務人郭家樂至今已償還142,500元,則剩餘債務尚
未屆清償期,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4年3月26日、114年4月24
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提出相關文件釋明本件得請求債務
人一次返還所有債務之依據,債權人已分別於民國114年3月
28日、114年4月28日收受該通知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迄
未補正,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,揆諸上開說明,應駁回其聲
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
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4 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
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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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