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55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張晴歡
江蘭花
達厚斯.哈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張晴歡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達厚斯.哈勇
、江蘭花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
「就學貸款放款借據」,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,共計新臺幣3
37,235元整,其利息、利率、違約金、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
詳如放款借據所載: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,除願就
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
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
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
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(二)依借據約定,借款
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
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。
詎債務人張晴歡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,迄今
尚欠本金新臺幣17,924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2.775%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
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
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。債務人達厚斯.哈勇、江蘭花
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鑑核,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
序,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維權益,實感德
便。釋明文件: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
單一份、戶籍謄本二份、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