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6537號
PCDV,114,司促,16537,202506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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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537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
債 務 人 簡靖縈簡茹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拾參萬玖仟肆佰伍
拾元,及其中壹拾貳萬陸仟肆佰參拾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
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,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參佰元;連續二
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,連續三
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,惟每次
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簡茹盈於民國099年02月03日向聲請人請領
信用卡使用(MASTER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
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
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
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
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
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
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
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
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
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
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 (二)詎債務
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5月28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139
,450元整未按期給付,其中新臺幣126,430元為自民國099年
02月03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28日之消費款,新臺幣13,020
元為循環利息,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
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、信用卡約
定條款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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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