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6493號
PCDV,114,司促,16493,2025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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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49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紀姿安


徐瑞美

紀博元


一、債務人紀姿安紀博元徐瑞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貳萬肆仟參佰柒拾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
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紀姿安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即華夏技術學院
同債務人徐瑞美紀博元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
款,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乙紙,額度新臺幣
(以下同)80萬元,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,共
7 份,金額總計 331,220 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
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8
4 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
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
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
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
十加計違約金。(二)詎債務人紀姿安自民國114年02月01日
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 24,371 元未還,經聲
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
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本行於114年05月1
4日,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。另債務人徐瑞美紀博元
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(三)本件就
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
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
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
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借據、撥款
申請書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資料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
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649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,371元 紀姿安紀博元徐瑞美 自民國114年01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24,371元 紀姿安紀博元徐瑞美 自民國114年05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,371元 紀姿安紀博元徐瑞美 自民國114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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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