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41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吳柏賢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陸仟參佰陸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吳柏賢於民國111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9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9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06月19日止累計225,241元正未給付,其中218,442元為本
金;6,799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吳柏賢於民國111年12月02日向債
權人借款41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2日起至民國11
8年12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25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4年06月19日止累計323,610元正未給付,其中31
3,501元為本金;10,016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吳柏賢於民國112
年03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7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
9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
百分之15.0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
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6月19日止累計57,080元正
未給付,其中55,459元為本金;1,621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吳柏賢
於民國113年06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90,000元,約定自民國
113年06月03日起至民國120年06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
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8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
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
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
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
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
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6月19日止累計1
80,438元正未給付,其中174,865元為本金;5,480元為利息
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
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
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641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8442元 吳柏賢 自民國114年06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13501元 吳柏賢 自民國114年06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25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5459元 吳柏賢 自民國114年06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03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74865元 吳柏賢 自民國114年06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88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