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6385號
PCDV,114,司促,16385,202506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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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38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張哲瑋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零參拾陸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張哲瑋於民國111年1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57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6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06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5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6月1
9日止累計484,036元正未給付,其中466,801元為本金;17,
235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
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638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6801元 張哲瑋 自民國114年06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5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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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