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6357號
PCDV,114,司促,16357,202506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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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357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非訟代理人 李侑如


債 務 人 鄭智謙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陸佰柒拾貳元,
及及自民國(以下同)114年04月15日起至114年05月15日止,
按年息3.59%計算之利息,並自114年05月16日起至115年02
月15日止,按年息4.308%計算之遲延利息,及自115年02月1
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.5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債務人鄭智謙應清償新臺幣(下同)295,672元,及如
上所示之利息、遲延利息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一)
緣債務人鄭智謙於110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6
0萬元整,借期至117年07月15日屆滿,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
,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.88%機動計息按月計付
,(114年04月15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.71%,計
息利率為3.59%)。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
繳付本息。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
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
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
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%計算(個金
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)。(二)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
至114年04月15日,經債權人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
理,誠屬非是,依契約約定,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
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95,672
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、遲延利息。 (三) 依民事訴訟法第5
08條規定,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
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PZCq3onvlAU&t=212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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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