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34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非訟代理人 連明忻
債 務 人 王多芬
王文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參拾參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王多芬於民國106(下同)年就讀華梵大學期間
邀同債務人王文忠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
度新臺幣壹佰萬元,並簽訂放款借據在案,約定於本教育階
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算本借款本金,共動
用7筆,合計新臺幣280,104元。二、依上開借據約定自本教
育階段學業完成後、服完義務兵役或參加教育實習期滿後滿
一年之日起算償還期間,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
原則計算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,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
規定辦理,公告及規定變更時,亦同【借據第5條第1項】。
倘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
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(114年6月19日)起,改按轉
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1.775%加年率1%即2.775%固定計算
【借據第6條第2項】。三、倘債務人王多芬遲延還本或付息
時,除自遲延時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對應付未
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本
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【借據第6條第1項】。四、
詎債務人王多芬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,並未依約履
償,尚欠本金188,433元未還,迭經催討未果,爰依前訂借
據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。債務人王文忠為連
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五、本件就學貸
款係政策性貸款,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
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借據、撥款通知書
、基本資料查詢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查詢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634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,433元 王文忠、王多芬 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6月18日止 年息1.775 001 新臺幣188,433元 王文忠、王多芬 自民國114年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,433元 王文忠、王多芬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