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6341號
PCDV,114,司促,16341,2025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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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341號
債 權 人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邱顯俊
非訟代理人 廖采宸
債 務 人 林協龍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佰玖拾玖萬柒仟柒
佰玖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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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