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340號
債 權 人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邱顯俊
非訟代理人 廖采宸
債 務 人 林協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佰參拾玖萬零參拾
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九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