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6282號
PCDV,114,司促,16282,202506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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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28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柯珮琪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柯珮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
至民國114年06月08日止累計17,298元正未給付,其中17,29
8元為消費款;0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
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
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
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
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628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298元 柯珮琪 自民國114年06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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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