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6233號
PCDV,114,司促,16233,202506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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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23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非訟代理人 左鎮東


債 務 人 柑瓊照

呂威廷


一、債務人呂威廷、柑瓊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
參佰零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 債務人呂威廷民國109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,邀
同債務人柑瓊照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
一筆,金額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,並出具「撥款通知
書」動用7筆,計103,630元。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、付
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本借
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
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內(
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;逾期6個月以上,就超
過6個月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。倘經本
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,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4
年2月19日起,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、遲延利息,
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
算,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
延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6個月內部份)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
二十(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)計算。(二) 詎債務人呂威廷就讀
學校學程結束後,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餘本金89,309元
(逾期利息、違約金另計),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,視為全部
到期。債務人柑瓊照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
償責任,並拋棄先訴抗辯權。(三)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
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。(四) 本件就學貸款
係政策性貸款,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依民
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。釋明文件:就
學貸款借據1紙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1紙、戶籍謄本1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623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9309元 呂威廷、柑瓊照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18日止 年息1.775% 001 89309元 呂威廷、柑瓊照 自民國114年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309元 呂威廷、柑瓊照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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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