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6214號
PCDV,114,司促,16214,2025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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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21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


債 務 人 歐定祐


李心萍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陸拾捌萬陸仟玖
佰陸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
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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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