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169號
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
債 務 人 張智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捌仟參佰壹拾捌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13.31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九日
起按逾期期數計收違約金,以一個月為一期,逾期一期收取
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柒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收取壹仟
貳佰元,違約金之連續收取,以連續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