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12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陳俊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參佰玖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1月
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83%計算
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4,17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付。
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8月
2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51%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62,23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償付。
三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2月
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25%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42,68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償付。
四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5月
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03%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
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9,30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付。
五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
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6124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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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4174元 陳俊郎 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83% 002 新臺幣 362233元 陳俊郎 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51% 003 新臺幣 242682元 陳俊郎 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25% 004 新臺幣 69302元 陳俊郎 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03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4174元 陳俊郎 自民國114年 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362233元 陳俊郎 自民國114年 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 242682元 陳俊郎 自民國114年 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 69302元 陳俊郎 自民國114年 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