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6054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謝文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參仟參佰零壹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3.6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14年0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謝文誠前於民國(以下同)113年05月08日經網路向
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(以下同)1,000,000
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883,30
1元,及自民國114年0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三點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0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。為此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
件:契約書影本乙份、帳卡資料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