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5824號
PCDV,114,司促,15824,202506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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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824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


債 務 人 陳珊琪


柯秋梅



一、債務人陳珊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佰壹拾萬柒
仟壹佰壹拾壹元,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珊琪之財產
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柯秋梅給付之。債務人如不同
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
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
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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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