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5757號
PCDV,114,司促,15757,202506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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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757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江東霖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玖仟參佰捌拾肆元,
及自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八點一七計算之利息,自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
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期超
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
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江東霖於民國106年04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
,50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
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(
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
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
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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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