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737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張軒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玖佰壹拾柒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9.4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14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每期
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
期數為3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張軒維前於民國113年5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
幣(以下同)40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款期
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現債務
人張軒維尚積欠聲請人364,917元,及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9.4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
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契約
書影本乙份、帳卡資料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