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68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林孟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肆仟零柒拾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11月9
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45%計算
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
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
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
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
於自民國113年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率
依年利率9.5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
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
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84,070元及相關
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
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
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
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三、茲債權人屢次
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
規定,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568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00000元 林孟均 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45% 002 484070元 林孟均 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53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0000元 林孟均 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484070元 林孟均 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