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67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林辰叡
易佳蓉
林國誠
一、債務人易佳蓉、林辰叡、林國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壹拾貳萬柒仟玖佰柒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;債務人易佳蓉、林辰叡、林國誠、易佳蓉、林辰叡應向債
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林辰叡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、宏國德霖科技大
學進修部即德霖技術學院進修部邀同債務人易佳蓉、林國誠
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,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
(就學貸款專用)二紙,額度新臺幣(以下同)均為80萬元,嗣
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,共 14 份,金額總計 3
68,674 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
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68 期,每滿一個
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
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
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
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林辰叡自民國114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
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 237,969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
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
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本行於113年11月08日,將該筆
貸款轉列催收款項。另債務人易佳蓉、林國誠既為連帶保證
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
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
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
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
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借據、撥款申請書、就學
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資料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567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7,977元 易佳蓉、林辰叡、林國誠 自民國114年01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002 新臺幣109,992元 易佳蓉、林辰叡 自民國114年01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7,977元 易佳蓉、林辰叡、林國誠 自民國114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09,992元 易佳蓉、林辰叡 自民國114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