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5666號
PCDV,114,司促,15666,202506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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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66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非訟代理人 王姿芳


債 務 人 王少


王立宏王文安




一、債務人王少遠、王立宏王文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貳萬捌仟貳佰零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
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王少遠於民國110年至111年間邀同債務人王立
宏即王文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
貸款」3筆,共計新臺幣50,217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
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、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(
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)之次日起開始分36期,於償還期間
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就遲
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就
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
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
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王少遠自民國113年12月1
日起即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8,201元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,債務人
王立宏王文安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
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。(三)本件就學貸款
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
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
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
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1.就學貸款放出
查詢單 2.戶籍謄本 3.放款借據影本 4.撥款通知書影本 5.
利率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566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201元 王少遠、王立宏王文安 自民國113年11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21日(含)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28201元 王少遠、王立宏王文安 自民國114年0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201元 王少遠、王立宏王文安 自民國113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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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