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5516號
PCDV,114,司促,15516,202506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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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516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

債 務 人 黃彥慈(原名:黃芊漩、黃紫弦)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肆仟肆佰陸拾參
元,及其中壹萬肆仟壹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
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
參佰參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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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