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5515號
PCDV,114,司促,15515,202506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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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5515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

債 務 人 黃玉嬋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參仟零肆拾伍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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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